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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领域_【典型案例】花都分局查处5宗工业企业扬尘污染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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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花都分局查处5宗工业企业扬尘污染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4-20 15:57    文章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     【 字体:   】  访问量: -

  案例一:沙巴体育试玩 某企业装卸物料未依法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案件简介

  2025年11月25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以下简称“花都分局”)执法人员对花山镇某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主要从事水稳料制造工作,在装卸原料(石粉、碎石、水泥、水等)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导致部分厂区内扬尘较大。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花都分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12月3日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整改,确保在装卸物料等生产活动中控制好扬尘的排放。

  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花都分局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案例:沙巴体育试玩 某企业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案件简介

  2025年11月5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以下简称“花都分局”)执法人员对花都区某企业承接的某石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项目区域内部分砂石堆料裸露,部分堆土的防尘网已破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产生较大扬尘。该石场砂石堆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花都分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12月1日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整改,确保砂石堆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花都分局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案例:沙巴体育试玩 某企业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案

  案件简介

  2025年12月17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以下简称“花都分局”)执法人员对花都区花山镇某企业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在装卸原料(石粉、碎石、水泥、水等)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导致部分厂区内扬尘较大。该企业在近二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属第2次。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花都分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12月22日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整改,确保装卸物料时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污染。

  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花都分局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罚8万元。

  案例:沙巴体育试玩 某企业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案件简介

  2025年12月17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以下简称“花都分局”)执法人员对花都区花山镇某企业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堆放的砂石原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花都分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12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整改,确保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花都分局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案例:沙巴体育试玩 某企业未有效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案

  案件简介

  2025年12月18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以下简称“花都分局”)执法人员对花都区某企业负责运营的花山镇某石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矿石加工区粗碎车间采取半敞开式作业,仅在卸料口处装有简易喷淋装置,喷淋覆盖不全面,卸料时粉尘外逸严重。该企业未有效采取密闭、围挡、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花都分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12月31日向该企业邮寄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责令该企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整改,确保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严格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该企业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后,在执法观察期限内已主动改正,已采取密闭、围挡、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经花都分局复查情况属实,符合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免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花都分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并责令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

  案件启示

  扬尘问题频发的根源之一,在于部分工业企业环保意识薄弱,存在“重进度,轻环保”的惯性思维,仅靠个案查处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以上5宗查处工业企业扬尘污染的典型案例表明,处罚不是目的,推动企业建立常态长效机制才是关键,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才是根本。各企业主体应当以典型案例为镜鉴,把扬尘治理作为企业精细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真正做到“六个百分百”,为改善空气质量贡献力量,也为自身行稳致远筑牢根基。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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