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1117号
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9日作出的穗公花(花城)行罚决字〔2025〕324573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花城)行罚决字〔2025〕32457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赔偿。
申请人称:
申请人无暴力反抗等行为,然遭遇强行按押,致使申请人脸部及脚部膝关节挫伤,第三天到拘留所才得到处理。
申请人站在杆下没有打砸杆等行为,无故意损坏行为。
申请人对取证提出质疑。在警察把申请人带回派出所后,杆在一小时内车辆经过时是否正常上落。取证时间是第二天还是即时取证,如非即时取证,此证据不合法。(要求调取监控)
申请人对办案程序质疑。申请人在办案中心审讯室接受审讯,被指控损坏机芯。申请人连损坏图片或取证图片都没见过,对此指控申请人有异议。申请人的口头陈述是“可能是我站在杆下,杆下不来而引起机芯损坏”。(可调取监控)
办案人员在审讯完后把申请人铐在办案中心待询室几个小时后,约2025年11月9日晚上7点,拿行政处罚决定书给申请人签字。当申请人对金额存在异议时,办案人员对申请人说,签完今晚带申请人去拘留所,那边能躺下,不签就放申请人在这里一晚。这对申请人形成口头威胁、迫签(可调取监控)。有无票据、维修视频及图片、配件采购等依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5年11月8日23时许,被申请人接卢某某报称其发现一男子在沙巴体育试玩 花城街杨一村窝埔旧庄路口处损毁道路闸口栏杆(停车杆);经现场劝阻未果,故报警求助。经调查,2025年11月8日23时许,申请人(梁某某)自称其醉酒状态站在上址停车杆位置刷牙,使用身体故意阻挡自动停车杆正常运行,致使停车杆机箱损毁(维修费用约1000元)。2025年11月9日,被申请人根据在案的证据认定梁某某有故意损毁停车杆机箱的违法行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针对查证的事实,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经劝导后仍故意用身体阻挡停车杆运行,从而导致停车杆机箱损毁(损毁价值1000元);认定其实施了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后,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花城)行罚决字〔2025〕32457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恳请沙巴体育试玩(中国)官方网站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11月8日23时53分,案外人卢某某报警称有一名男子(即申请人)在沙巴体育试玩 花城街杨一村窝埔旧庄进出口损坏栏杆。被申请人花城派出所接报后次日受理调查。
2025年11月9日,被申请人对卢某某询问查证。卢某某称,其是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管理杨一村的进出口栏杆;2025年11月8日23时50分许,其在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上班,在监控视频中看到沙巴体育试玩 花城街杨一村窝埔旧庄进出口有一名男子(即申请人)用后背顶着栏杆,于是其赶到现场,发现申请人用后背顶着栏杆,造成栏杆无法正常使用;其询问申请人在干什么,申请人说在刷牙;其让申请人离开、不要用后背顶着栏杆,但申请人不愿意离开;过程中有一辆车进出,栏杆自动下降,碰到申请人的头部,申请人就用牙刷指着其,说再按一下控制器就打其;其担心申请人打人,遂离开现场报警;案涉进出口栏杆权属人是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卢某某向被申请人花城派出所提交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卢某某作为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故意损坏停车道闸设备维修成本赔付说明》《维修清单明细》。《故意损坏停车道闸设备维修成本赔付说明》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载明道闸机芯赔付金额为1000元。《维修清单明细》载明需方是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公司是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维修费用是3000元,其中道闸机芯(产品型号:PAS-800-E8B)一项的费用为1000元。
另查,被申请人提交的落款为花都区交通运输局的《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备案号:花都00628号)以及《告知书》载明,杨一经济联合社停车场的经营者是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询问查证。根据询问笔录,被申请人花城派出所民警曾口头传唤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11月9日14时17分到达执法办案中心,于2025年11月9日19时40分离开。申请人称,2025年11月8日23时许,其与几个朋友在沙巴体育试玩 花城街杨一村窝埔一队某某汽车美容店喝了约一斤白酒,有点醉酒;其拿着牙刷、牙杯到离店铺最近的停车杆处,走到停车杆的下面,用背部靠着停车杆的机箱;因为其一直在停车杆下面,停车杆一直保持抬起状态、无法正常放下,其拿着牙刷、牙杯开始刷牙;几分钟后,有一名男子(即卢某某)骑着电动车到场,让其离开,其没有离开,说:“我在这里刷牙关你什么事”,卢某某就报警了;其长时间站在停车杆下面,导致停车杆下不来,停车杆被卡住,内部损坏;因该收费停车杆影响了店铺的生意(减少客源,客人需缴纳停车费),其哥哥梁某某因多次毁坏停车杆被刑事拘留,其喝了酒,因酒后失态就做出了一些不理智的行为;其站在停车杆下面时,有三四辆小车进出没有缴费。
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监控视频,2025年11月8日23时许,有一名男性正在用后背顶着进出口栏杆。有车辆经过时,栏杆曾试图下降,但由于被申请人用后背顶着,无法下降。申请人对视频截图及现场照片进行了指认。
2025年1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内容。申请人在该笔录上签字、捺印,载明其无异议。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花城)行罚决字〔2025〕3245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在沙巴体育试玩 花城街杨一村窝埔旧庄收费进出口处用后背顶着停车栏杆,造成道闸机芯损坏,无法正常使用,道闸机芯维修费用1000元。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7日。申请人在该决定书上签字、捺印。
行政复议期间,本府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意见与行政复议申请书一致。被申请人意见与答复书一致。
以上事实有报警回执、受理报警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故意损坏停车道闸设备维修成本赔付说明》《维修清单明细》《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备案号:花都00628号)《告知书》、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依法具有查处涉案违法行为的职责。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于2025年11月8日晚在沙巴体育试玩 花城街杨一村窝埔旧庄收费进出口处用后背顶着停车栏杆,造成道闸机芯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及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查明申请人上述违法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动机、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后,被申请人决定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7日,合法有据。
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之规定,因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行政赔偿,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花城)行罚决字〔2025〕324573号行政处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赔偿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