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1197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6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25720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25720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
围村收费,护栏本身就是坏的。不应该对申请人作出处理。对损毁的道闸维修有问题。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5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花山派出所接周某某报警称在2025年11月24日凌晨2时许有人损坏了沙巴体育试玩 花山镇两龙村四队两龙卫生站门口路段的进出入口道闸,维修价值3000元。被申请人接报后当日行政立案,并抓获申请人。经询问,申请人对其故意损毁案涉出入口道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2025年11月24日凌晨2时许,申请人驾驶小车回家,途经花山镇两龙村四队两龙卫生站门口路段时,发现案涉道闸未能识别其车辆车牌并自动抬杆,遂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抬起道闸栏杆,致出入口两处道闸电机损坏。另查明,申请人2023年2月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24年2月刑满释放。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物证、视听资料和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被申请人在认定申请人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成立的同时,认为申请人损毁财物价值较大,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后,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2572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沙巴体育试玩(中国)官方网站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11月26日,案外人周某某报警称沙巴体育试玩 花山镇两龙村四队道闸被故意损毁,被申请人花山派出所接报后同日受案调查并告知周某某。同日,被申请人花山派出所对周某某询问查证。周某某称,2025年11月24日7时许,其路过两龙村四队卫生站时发现道闸升降杆不能正常工作;其查看监控视频后发现,2025年11月24日2时许,有一名男性(即申请人)驾驶一辆红色汽车到两龙村四队路段道闸进入口,下车用手将道闸的升降杆抬上去,后驾驶车辆到两龙村卫生站位置的道闸出入口,又下车将道闸升降杆抬上去,后驾车离开;被损坏的两个道闸都属于两龙村村民委员会,其负责维护道闸,村委委托其报警;案涉道闸的电机被损坏,现已经维修好,花费了3000元,其可以提供发票;发票上显示的3000元费用就是两台电机的维修总费用。周某某向被申请人花山派出所提交了沙巴体育试玩 花山镇两龙村村民委员会及沙巴体育试玩 花山镇两龙村南岭经济合作社出具给周某某的授权委托书、两龙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周某某负责维护进出闸口栏杆系统的材料、监控视频、道闸电机的维修费用发票,该发票显示费用为3000元。
2025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花山派出所传唤申请人并对其询问查证。王某称,2025年11月24日2时许,其驾驶车辆(车牌号:粤****)返回住处,途经沙巴体育试玩 花山镇两龙村四队的一处道闸时发现道闸没有识别其车牌,所以没有自动抬杆;其遂下车用手强行抬起栏杆,其抬起栏杆后栏杆就不会动弹了,后其驾车离开;约一分钟后,其又经过一处道闸,道闸同样没有自动抬起,故其又生气了并下车再次用手强行抬起栏杆,其抬起后栏杆也不会动弹了,其又驾车离开;2023年2月其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在湖南省第二收押中心服刑,于2024年2月刑满释放。
另查,周某某、申请人对现场图片、监控视频截图等材料进行了指认。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人的前科劣迹材料,申请人于2023年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服刑1年。
再查,案涉监控视频显示,2025年11月24日2时许,申请人徒手将两处道闸升降杆抬起,栏杆无法正常落下。
2025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内容。该告知笔录载明:“以上笔录已向王某出示,其表示已经知晓并阅读本笔录内容,但拒绝签名、捺印”。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257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4日2时许在沙巴体育试玩 花山镇两龙村四队徒手损毁2个道闸,道闸维修价值为3000元。申请人于2023年2月因犯拘禁罪被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4年2月刑满释放。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12日。该决定书被处罚人签收处有捺印及“王某”签字。
行政复议期间,本府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主要认为道闸升降杆原本就坏了,被申请人不应对其处罚。被申请人意见与答复书一致。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及告知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视频资料、委托书、证明、发票、现场图片、监控视频截图、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申请人的前科劣迹材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依法具有查处涉案违法行为的职责。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4日2时许在沙巴体育试玩 花山镇两龙村四队徒手损毁2个道闸,道闸维修费用为3000元。申请人于2023年2月因犯拘禁罪被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4年2月刑满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和《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四十九、故意损毁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理解与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故意损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查明申请人上述违法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动机、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后,被申请人认定本案属情节严重,决定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12日,合法有据。
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人主张案涉道闸栏杆在其破坏前已经损坏的问题,申请人未向本府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申请人前述主张,故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25720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