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1212号
申请人:牟XX。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2日作出的编号为440114150833101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要右转,导航指挥申请人直行,造成闯红灯。申请人认为前方有施工,可是前方施工已经撤出,导航与施工没有配合好。
被申请人答复称:
经调取查看2025年10月31日5时33分的违法监控录像与照片,一辆悬挂粤AXXXXX6号牌小型轿车在花都区秀全街道花都大道与茶碑路交叉路口时,右转车道的指示信号灯(箭头灯)为红灯,该车辆在直行车道右转通过路口,被电子监控拍摄。调取的监控录像证实,该车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625)。
复议申请人牟XX于2025年12月12日到被申请人违法处理窗口处理上述交通违法,被申请人根据违法图片及违法视频,认定申请人牟XX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申请人牟XX处以200元罚款。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记6分。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理由,被申请人答复如下:
申请人所称的导航指引错误,属于其自行选择的导航软件或设备提供的第三方信息服务,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的交通管理和违法查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有义务根据实际道路标志、标线及现场交通信号通行,并对自身驾驶行为负责。
申请人所述“前方施工已经撤除”的情况,即便属实,亦不能直接证明被申请人对其交通违法行为(如闯红灯、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等)的认定存在事实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道路施工状态的变更,不影响驾驶人在行为发生时违反既定交通规则的责任。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编号为440114150833101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10月31日5时33分许,一辆号牌为粤AXXXXX6小型轿车行驶至花都区秀全街道花都大道与茶碑路交叉路口,在右转车道指示信号灯(箭头灯)为红灯时,该车辆在直行车道右转通过路口,被电子监控拍摄记录。2025年12月12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违法处理窗口处理上述交通违法。被申请人根据违法图片及违法视频,认定案涉车辆的驾驶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62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向申请人开具编号为440114150833101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200元,另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驾驶证记6分。申请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违法图片、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管辖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实施相应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指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七)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之规定,驾驶人应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本案申请人驾驶案涉车辆在交通指示信号灯为箭头红灯时,在直行车道右转通过路口,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决定,合法有据。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12月12日作出的编号为440114150833101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