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1243号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沙巴体育试玩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12345平台投诉事项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6日作出的广州12345平台投诉事项答复(工单编号:0825121515223285201),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2025年9月9日,申请人通过12345热线反映其在一家抖音平台上传的注册地为沙巴体育试玩 的“广州市花都XX服饰店”购物,进行了先后三次投诉。第一次,因遭遇商家服务态度恶劣对待,故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对服饰店“服务态度差”的问题进行投诉。同日,在申请人进行投诉后,商家有对申请人进行拉黑禁止购买的举动,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规定,商家无正当理由侵犯了申请人的自主选择权,且不予道歉的恶劣行为,进行了第二次的投诉。随后2025年12月15日,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因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与商家取得联系,故不予受理的行政决定,并要求申请人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在地进行投诉举报。于是申请人再次通过12345平台,进行了第三次的投诉,一方面,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非常不满,另一方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最后,2025年12月16日,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是重复投诉,依旧不予受理。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存在失职且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是按照购物平台上,服饰店提供的营业信息,并去相关的网站上检索了该服饰店的信息,显示该个体工商户是存续状态,且处于正常经营,也并未列入任何异常情况(至今也并未提示存在异常情况)。对于消费者来说,申请人是一个善意的相对方,已经穷尽了所有尽调方式才向被申请人提起的消费者维权,而对于被申请人所谓的未能在注册地联系到商家的理由,那请问政府公开信息中并未更新商家的实际情况,这是不是属于政府机关的失职。作为行政机关,政府公开信息是错误的,难道不应该自查自纠,同时弥补自己的失职吗,竟然还把责任往出推,这是很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2.被申请人侵犯了公众信赖利益
作为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公民来说是存在信赖利益的,这也是行政法的立法原则和初心,所以,申请人要对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执法机关应该公示商家的实际情况,以保证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利益。同时保障申请人购物的自主选择权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无权剥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6日作出的广州12345工单编号0825121515223285201的答复意见,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最后,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是有义务保护公民的权利,申请人的事情虽然很小,但是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同时也是让公众更加信任行政机关的一个善举。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程序正当
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9日收到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在全国12315系统转来的申请人的投诉工单(编号:0825120909235318801),内容为:对广州市XX服饰店服务态度不满意,给与差评后,商家限制其购买,表示商家触犯消费者保护法自主选择权,要求该商家解除限制及道歉。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9日至被投诉人处现场检查,于2025年12月15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平台系统告知申请人。上述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5日再次收到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来的申请人的投诉工单(编号:0825121515223285201),反映内容与投诉工单(编号:0825120909235318801)内容一致。2025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依法不予重复受理,并回复投诉举报人。上述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
二 、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9日至涉案地址XX村XX经济社XX巷XX号XX房现场核查。经现场核实,被投诉人未在该地址实际经营,被申请人未能找到被投诉人,无法组织调解工作。另查,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12月11日将被投诉人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鉴于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投诉人准确地址,被申请人无法受理该投诉工单并组织调解,于2025年12月15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平台系统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不予受理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以及第十五条第五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是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并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答复。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同时,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不合理。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5年12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平台反映的投诉事项(投诉单,编号:0825120909235318801),其中,投诉的主体登记为“广州市花都XX服饰店(个体工商户)”(下称被投诉人),该主体的联系地址登记为“花都区狮岭镇XX村XX经济社XX巷XX号XX房(自主申报)”,投诉的内容登记为“市民反映抖音商家提供服务态度不满意,其给了商家差评后,商家限制其购买,其表示触犯消费者保护法自主选择权。”诉求为“市民要求解除限制购买以及商家道歉”。
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涉案投诉线索,到被投诉人的上述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根据被申请人于当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实地核查,该经济社内没有“XX经济社XX巷”的门牌地址,未找到被投诉人在此从事经营。通过询问在场群众得知,该址未发现被投诉人在此经营。被投诉人不在登记注册地址经营,执法人员拨打被投诉人预留注册联系电话,电话为空号,无法联系被投诉人。
2025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平台就上述工单的投诉事项回复申请人其不予受理及无法组织调解等结果和原因。
2025年12月15日,申请人再次通过广州12345平台向被申请人反映被投诉人“提供服务态度不满意,其给了商家差评后,商家限制其购买,其表示触犯消费者保护法自主选择权,要求解除限制购买以及商家道歉”的投诉事项(投诉单,编号:0825121515223285201),补充陈述其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果不满意,其表示可以根据法人的资料去查找,现希望相关部门协助并重新处理。
2025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平台回复申请人,主要回复内容如下:经查,市民于2025年12月15日通过12345平台向我局反映情况,我局受理后,已依照本部门职能进行核实,并告知市民“商家‘广州市花都XX服饰店(个体工商户)’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工作人员对被投诉地址‘花都区狮岭镇XX村XX经济社XX巷XX号XX房(自主申报)’进行核查,被投诉单位不在投诉人提供的地址经营,无法组织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我部门依法不予受理。”的处理结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不予受理,本次投诉属于重复投诉,建议市民如对我局处理结果不服,应当依法通过诉讼、复议等法定程序办理,不要通过12345热线反复投诉。
因申请人不满意上述答复内容,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9日就上述工单再次答复申请人,答复内容与上述内容基本一致。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6日作出的上述广州12345平台投诉工单答复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被投诉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92440114XXXX42”,经营场所为“沙巴体育试玩 狮岭镇XX村XX经济社XX巷XX号XX房(自主申报)”,经营范围为“箱包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皮革制品销售;羽毛(绒)及制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2025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原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案件审查期间,本府依法通过电话的方式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其中,申请人称其意见与行政复议申请书基本一致,需要补充的是其认为被投诉人的经营地址出现异常状态,但还处于存续状态,涉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应对该行为进行监管(依法处罚)。被申请人表示其意见与行政复议答复书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有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截图(编号:0825120909235318801、0825121515223285201)、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图、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电话录音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涉案投诉事项依法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和第十五条第(二)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12月9日向被申请人反映其不满意被投诉人提供服务的态度,其给了差评后,被投诉人限制其购买,触犯消费者保护法自主选择权,要求解除限制购买以及商家道歉的投诉事项(编号:0825120909235318801),被申请人经调查取证,于2025年12月15日告知申请人其不予受理的结果及原因。2025年12月15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单(编号:0825121515223285201),该两个投诉单登记的事项和诉求内容显示,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5日基于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向被申请人反映的投诉事项应属重复投诉,被申请人根据前述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事项属于重复投诉,依法不予受理的处理结果和原因,并无不当。另外,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9日到被投诉人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存在不在登记注册地址经营的异常情况,已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等相关规定,于2025年12月11日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亦已通过广州1234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情况。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6日作出的广州12345平台投诉事项答复(工单编号:0825121515223285201)。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