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巴体育试玩

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1286号

沙巴体育试玩

沙巴体育试玩
沙巴体育试玩
沙巴体育试玩
沙巴体育试玩
沙巴体育试玩
您现在的位置: 沙巴体育试玩 > 信息公开 >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1286号

发布日期:2026-04-20 17:24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曾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4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27686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变更罚款为拘留。

  申请人称:

  林某某于2025年10月12日21时许在沙巴体育试玩 秀全街马溪村位育三巷十一里5号零食有鸣门口因电动车撞申请人的单车倒地,后争吵几分钟。林某某连续推打十多下后又语言恐吓。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取证,作出决定正确。

  2025年10月12日22时33分许,被申请人秀全派出所接报:在花都区秀全街马溪村位育三巷十一里5号零食有鸣门前发生殴打他人的警情。经调查,2025年10月12日21时15分许,第三人林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花都区秀全街马溪村位育三巷十一里5号零食有鸣门前时为避让驾驶自行车的申请人曾某某而摔倒在地,双方继而发生口角纠纷,后第三人用手推搡申请人。经法医鉴定申请人伤情为未见损伤。因双方均为马溪村村民,为有效化解邻里纠纷,民警先行委托马溪村村委会分别于2025年10月13日和2025年10月17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两次调解均不成功。后民警于2025年12月7日组织双方调解,但仍调解不成功。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辨认笔录、伤情鉴定,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林某某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于2025年12月24日对第三人依法作出行政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第三人和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2日接到报案电话后接警到场处置,经查明,第三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被申请人遂于2025年12月24日依法告知第三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后,对第三人依法作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述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处罚适当,请沙巴体育试玩(中国)官方网站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秀全派出所对申请人被殴打一案受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秀全派出所对申请人询问查证。申请人称,2025年10月12日21时15分许,其骑自行车经过沙巴体育试玩 秀全街马溪村时光之家住宿零食有鸣店处,林某某单手拿手机、单手骑着一辆电动车逆行,与其撞在一起,后林某某摔倒在地;林某某起来后,其闻到林某某身上有酒气,林某某用拳头打其十几拳,后又打电话叫其他人想继续打其,于是其打电话给其父亲;其父亲到场后,林某某也找了两个人过来;对方说如果报警了,不让其好过;后双方离开。

  2025年10月13日,经广东省沙巴体育试玩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损伤鉴定意见为“未见损伤”。后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行鉴字〔2025〕313413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分别告知申请人、林某某上述鉴定结果。

  2025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秀全派出所经批准,决定延长办案期限至六十日。

  2025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秀全派出所传唤林某某。2025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秀全派出所对林某某询问查证。林某某称,2025年10月12日21时许,其驾驶一辆马溪村治保会的电动自行车(巡逻车)在村内巡查有无偷倒垃圾的情况,到花都区秀全街马溪村位育巷十一里5号零食有鸣店门前路段时,其为躲避自行车而摔倒在地,自行车在路中间骑行;其当时腿部和手臂附近擦伤,其站起来时,对方一直看着其,不道歉,待在原地;其先用手捂住伤口,跟对方说骑车不要骑到路中间,对方听后仍不说话,其就很生气,用手拍了对方左边靠肩部的胸前的位置几下,后对方说垃圾话(粗言秽语);其听后也回骂并用手推了对方几下,对方打电话给其父亲,对方父亲到场后其解释没有打人,还询问对方是否需要报警,其见对方不吭声就离开现场了;2025年10月13日,在马溪村委,村支书曾主持调解,其主动赔偿对方20000元,但对方不同意,调解不成功;2025年10月17日进行第二次调解,对方接受20000元赔偿,但其不同意,故调解不成功;12月7日,派出所民警主持第三次调解,其愿意赔偿对方10000元,但对方不接受,调解不成功。

  再查,申请人能辨认出林某某。被申请人提交的监控视频显示,2025年10月12日21时许,林某某曾多次推搡申请人。申请人与林某某对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进行了指认。2025年12月7日,被申请人秀全派出所曾组织调解,但未果。

  2025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林某某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林某某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内容。该笔录被告知人处有捺印及“林某某”签字字样,以及“以上笔录我看过,无异议”的手写内容。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276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林某某于2025年10月12日21时许在沙巴体育试玩 秀全街马溪村位育三巷十一里5号零食有鸣门口因行车纠纷用手推搡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罚款300元。2025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将该决定书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的母亲卢某某。

  案件审查期间,本府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卢某某表示,申请人是未成年人,被申请人对林某某处罚过轻。被申请人意见与答复书一致。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到案经过、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辨认材料、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治安调解不成功记录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法医学伤情检验意见书、视听资料、延期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依法具有查处涉案违法行为的职责。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林某某于2025年10月12日21时许在沙巴体育试玩 秀全街马溪村位育三巷十一里5号零食有鸣门口因行车纠纷用手推搡申请人。经鉴定,申请人的损伤鉴定结果是“未见损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和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经调解无果后,综合考虑林某某上述违法行为的动机、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认为本案属情节较轻,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对其罚款300元,合法有据。

  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履行了受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但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的规定,被申请人秀全派出所于2025年10月13日受案调查,于2025年11月12日延长办案期限30日,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4日才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超过了上述规定的期限。鉴于该问题未影响申请人权益,本府对此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应在日后工作中加以注意。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27686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相关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