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6〕31号
申请人:江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9日作出的穗公花(新东)不罚决字〔2025〕31088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新东)不罚决字〔2025〕31088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案件。
申请人称: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有事实和法律法规为依据。温某某的确有打申请人一拳。被申请人滥用职权,有包庇行为,敷衍群众,不作为。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提出行政复议,请让申请人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取证,作出决定正确
2025年11月2日0时29分许,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新东派出所接报:在花都区花城街某小区5栋XX房发生殴打他人的警情。经调查,2025年11月1日23时许,申请人江某某到花都区花城街某小区5栋XX房找吴某某(温某某的妻子)处理感情纠纷和经济纠纷。后申请人和第三人温某某在XX房门口发生口角纠纷,在争执过程中,第三人用左手推了一下申请人的左肩膀部位,处警民警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调解不成功。经法医鉴定申请人伤情为不构成轻微伤。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日受理殴打他人案并于2025年11月3日将第三人传唤至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同时依法对现场证人吴某某、邻居黄某凤等人进行询问调查。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视听资料,被申请人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第三人存在殴打他人的事实,遂于2025年11月9日对第三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将上述处罚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日接到报案电话后接警到场处置,经调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第三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遂于2025年11月9日对第三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将上述处罚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上述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处罚适当,请沙巴体育试玩(中国)官方网站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11月2日,申请人报警称被他人殴打,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新东派出所(以下简称新东派出所)接报后同日受案调查并告知申请人。同日,新东派出所对申请人询问查证。申请人称,2025年11月1日23时许,他因情感和经济纠纷到沙巴体育试玩 花城街某小区5栋XX房找吴某某;他敲门后,吴某某的丈夫温某某开门,他称要找吴某某,但温某某一直没有叫吴某某出来;他对温某某说让他进去谈一下他与吴某某的事情,但温某某不予理会;后来,温某某关门进去和吴某某谈关于他的事情,他在外面等了2分钟,温某某就拿着一根棍子开门冲向他,举起棍子想打他;他警告温某某,但温某某还是用右手打他左边肩部位置,还想拿棍子直接打他;他后退躲避,温某某没有打到他就想进门回家,他用脚挡住门,不让温某某关门,想让温某某把殴打他的事情说清楚,后吴某某在家里出来,温某某报警处理;案涉棍子是一根60厘米左右的金属材质的圆柱形棍子,颜色是蓝绿色;事发时现场有他与温某某,吴某某在温某某打申请人后才出来。
2025年11月2日,经广东省沙巴体育试玩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的损伤鉴定意见为“不构成轻微伤”。后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行鉴字〔2025〕312919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分别告知申请人、温某某上述鉴定结果。
2025年11月3日,新东派出所传唤温某某并对其询问查证。温某某称,2025年11月2日0时许,有人在他家(沙巴体育试玩 花城街道某小区XX房)门口大力拍门并吵闹,他起床开门发现是一名陌生男子(即申请人);他问申请人干什么、是谁,申请人没有回复,只跟他说要找其妻子吴某某;当时他的妻子吴某某已经睡着了,他没有让申请人进门,一直在门口与申请人争执;过来一段时间,他打算先关门,回房间问吴某某,但申请人阻止他关门,要他大声喊吴某某起床;他认为申请人的要求不合理,拒绝了申请人,让申请人不要大吵大闹,影响邻居;申请人收敛了一下,他趁机关门,回房间问吴某某;吴某某告知他申请人与她有过一段情感关系,2025年开始她已不想和申请人保持关系,但申请人一直纠缠,她不想见申请人;他听完后很气愤,申请人还一直大力拍门以及大声吵闹,他感觉申请人很亢奋;出于自卫,其在家里找了一根长约50厘米的挂衣服用的铁棍(香槟色)握在右手,开门走了出去;他与申请人继续争执,他明确告知申请人吴某某不想见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离开,但申请人一直要求见吴某某;申请人看到他拿着棍子走出来,情绪就特别亢奋,一直大声辱骂其,然后向他走过来;他看申请人来势汹汹,下意识用左手推了申请人左边肩膀一下,然后申请人就说他打人;后申请人还一直往前走,他就后退到房门内,吴某某这时也出来了,将他抱住往回拉,并将他右手上的棍子拿走,放在一边;后双方争吵,他觉得场面无法控制,选择报警处理;当晚其三人都去了派出所,经过沟通,申请人与吴某某签订了一个协议,要求吴某某赔偿80000元精神损失费,除非吴某某与其离婚;本来已经协商好、签完名了,但民警打电话给他称申请人在2日晚上又到派出所备案说他殴打申请人;事发时他用左手推申请人左边的肩膀以下的原因是申请人情绪十分激动,一直辱骂其,同时向他靠近,他下意识用手推了申请人一下;他拿铁棍的目的是自卫等,他没有用铁棍殴打申请人,没有拿铁棍殴打申请人的目的,没有举起铁棍,没有挥舞过铁棍;事发时现场有他与申请人,吴某某后面才出来,没有看到全过程。
2025年11月3日,新东派出所对吴某某询问查证。吴某某称,2025年11月1日23时许,她听到门外有敲门声,她的丈夫(即温某某)去开门,她在房间听到对方(即申请人)和温某某说其欠申请人钱,温某某回房间问她怎么回事,她和温某某说之前和申请人是男女朋友关系,申请人一直纠缠她;温某某重新回到门口,跟申请人说她不想见申请人,让申请人赶紧走;她听到门口吵得厉害,遂出门查看,看见温某某拿了一根棍子;她隔开申请人和温某某,申请人在门口向前走一步,温某某就退一步,申请人还在大吵大闹,后温某某报警处理;事发时她看见申请人一只脚已经进入她的家门口,温某某没有阻拦,只是在争吵;她没有看见温某某有推搡、拉扯申请人的动作;申请人骂温某某是垃圾,很凶;温某某没有碰到申请人,申请人一直在言语挑逗温某某打申请人;案涉棍子是用来挂衣服的,约1米。
2025年11月6日,新东派出所对证人黄某凤询问查证。黄某凤称,2025年11月2日0时许,她在家中玩手机,听到门外有人拍门的声音,后听到两名男性吵架;过了一会儿,又有一名女性的声音,后她听到三人在互相争吵;接着她听到好像有派出所的人来了,就走到门口开门看了一下,发现有公安和两男一女,后她把门关上;她没有看见有两名男子有肢体冲突;事发时她听到一些急促的脚步声,感觉是有人推了一下对方,之后她听到一些“你敢打我?”之类的话语以及互相谩骂的粗话。
2025年11月6日,新东派出所对民警李某某询问查证。李某某称,2025年11月2日1时许,他到事发现场处理警情;他曾通知视频员到场走访,得到反馈称没有监控看到案发经过,只有屋主温某某提供的屋内录像。
另查,申请人能辨认出温某某。申请人、温某某对现场照片进行了指认。被申请人提交的监控视频显示有房屋内的画面,没有房屋门外的画面内容。视频显示,2025年11月2日0时10分许,温某某开门后问对方找谁、干什么、对方回答找吴某某、找吴某某有事,两人就是否让吴某某出来的问题发生口角,后温某某关门回屋。0时25分许,温某某再次开门,走出屋外,视频中有争吵声音。0时26分许,吴某某走出房门,将温某某拉回房屋内,并将温某某右手持有的棍状物体拿走、放到房门边,其间视频中有争吵声音。
2025年1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新东)不罚决字〔2025〕31088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温某某于2025年11月2日0时许在沙巴体育试玩 花城街三东大道XX号XX房门口与申请人发生口角,后温某某用左手推申请人左肩膀部位一下。经鉴定,申请人的损伤程度为“不构成轻微伤”。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温某某有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予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将穗公花(新东)不罚决字〔2025〕31088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1日签收。
案件审查期间,本府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申请人提出,其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合理;其曾与对方进行调解,但并非对本案温某某殴打其一事进行调解,而是对其他纠纷进行调解。被申请人意见与答复书一致,提出其已穷尽手段进行调查。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到案经过、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辨认材料、现场照片、视频、鉴定意见通知书、法医学伤情检验意见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挂号信函收据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依法具有查处涉案违法行为的职责。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温某某于2025年11月2日0时许在沙巴体育试玩 花城街某小区XX房门口与申请人发生口角纠纷,后温某某用左手推申请人左肩膀部位一下。经鉴定,申请人的损伤程度为“不构成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之规定,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温某某有殴打申请人的行为,被申请人决定对温某某不予行政处罚,合法有据。
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履行了受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新东)不罚决字〔2025〕31088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