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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巴体育试玩(中国)官方网站 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机场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11 15:41    文章来源:沙巴体育试玩(中国)官方网站 办公室     【 字体:   】  访问量: -

花府办〔2025〕16号

沙巴体育试玩(中国)官方网站 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机场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机场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征地办反映。

  沙巴体育试玩(中国)官方网站 办公室

  2025年8月23日

广州机场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花都区)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广州机场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和《沙巴体育试玩(中国)官方网站 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巴体育试玩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花府办规〔202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广州机场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花都区)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2023年11月3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通过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对违反规定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四条  新雅街道办事处、花山镇政府、花东镇政府作为广州机场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花都区)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对征收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的权属、类型、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就调查结果与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权利人进行确认。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社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权利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等证明文件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指定的部门办理补偿登记。补偿登记办理过程,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进行现场公证。

  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权利人未在征收补偿安置公告载明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第六条  对下列情形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按法律、法规等规定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

  (三)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四)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第二章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征收补偿

  第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原则。

  (一)享受征收补偿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包括有合法产权证明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和经认定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

  (二)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以栋为单位进行补偿,栋的认定由属地镇(街)负责,如属地镇(街)无法认定的,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八条  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补偿依据。

  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应当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补偿依据。

  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记载为准。记载情况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九条  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征收补偿对象认定及程序。

  (一)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征收补偿对象认定标准。

  持有合法产权证明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登记权属人、经认定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权属人,可认定为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对象。

补偿对象

认定依据内容

持有合法产权证明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登记权属人

已取得产权证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指持有真实有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村镇农房建设准建证》《不动产权证》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

经认定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权利人

1.未办理确权登记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符合历史宅基地登记发证条件的,已经村社同意和属地镇(街)备案,按房屋征收补偿对象认定程序报属地镇(街)认定,如属地镇(街)无法认定的,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2.被征收房屋在现状调查或者补偿登记时已缴纳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或者持有在村、属地镇(街)缴纳宅基地使用款收据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按房屋征收补偿对象认定程序报属地镇(街)认定,如属地镇(街)无法认定的,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备注:其他内容,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征收补偿对象认定程序。

  1.申请。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权利人向经济社提供身份证件、拟申请认定宅基地四至图、房屋现场照片等相关材料,并对应本条前款情况分类作出书面说明和申请,经济社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出具书面意见后报村委会,村委会出具书面意见后报属地镇(街)。

  2.审核。成立由属地镇(街)、村社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宅基地认定小组,对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权利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材料属实,符合本条前款条件的,由认定小组各成员联合出具书面意见。

  3.公示。通过审核的名单及宅基地信息在村社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审核后未予认可的材料或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属地镇(街)申请调解。

  4.认定。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经项目所在属地镇(街)审定通过后,作为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5.监督。成立监督小组,对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对象的认定程序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合法补偿建筑面积的确定。

  属于本方案第七条认定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按本条确定合法补偿建筑面积。

  (一)建基面积确定。

  1.证载面积大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证载面积确认;

  2.证载面积小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实际建基面积确认;

  3.有证未建的宅基地,按照证载面积确认;

  4.其他被认定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由属地镇(街)审核确认。如无法确认的,则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建基面积按实际建基面积确定的,不应大于批准使用宅基地时的政策标准。由院落或者阳台、飘板下加建、改建围墙、卷闸等围蔽形成的部分不纳入建基面积计算。

  (二)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合法补偿建筑面积确定。

  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合法补偿建筑面积,在合法产权建筑面积和经确定的建基面积的3.5倍二者之间,取较大值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补偿的标准。

  属于本方案第七条认定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实际建筑面积不足或者等于合法补偿建筑面积的,实际建筑面积按重置价(详见附件)给予补偿,实际建筑面积不足合法补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

  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合法补偿建筑面积的,合法补偿建筑面积按重置价(详见附件)给予补偿。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合法补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的60%给予补偿,其中实际建筑面积三层半以内的合法建筑面积可以按重置价给予补偿。

第三章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安置

  第十二条  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补偿安置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复建安置、房票安置、产权调换等。

  第十三条  安置面积的确定。

  有合法产权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包括经认定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及每户农村村民住宅28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合法补偿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按28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安置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合法补偿建筑面积小于或者等于280平方米的,按合法补偿建筑面积确定安置面积。

  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合法补偿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安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区域

货币补偿单价(元/平方米)

新雅街、花山镇(中轴线片区)

3800

花东镇、花山镇(不含中轴线片区)

3600

  第十四条  货币补偿标准。

  补偿安置对象在安置方式中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照安置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外(新雅街、花山镇〔中轴线片区〕补偿标准为3800元/平方米花东镇、花山镇〔不含中轴线片区〕补偿标准为3600元/平方米),另外给予2800元/平方米的货币奖励。

  第十五条  复建安置标准。

  补偿安置对象在安置方式中选择复建安置的,复建安置房屋优先选取花都区安置商品房,安置商品房分别位于文旅城南地块、大陵北二期地块。复建安置房面积以安置商品房的户型面积为准。新雅街、花山镇(中轴线片区)同区域补偿安置对象回购安置商品房的回购价为1500元/平方米,其他区域复建安置标准后续另行明确。

  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安置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补偿安置对象可以申请按280平方米建筑面积购买安置商品房,不足部分由新雅街、花山镇(中轴线片区)同区域补偿安置对象按3800元/平方米标准购买,但不给予临时安置费,其他区域复建安置标准后续另行明确。

  本条未明确事项按安置商品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房票安置标准。

  补偿安置对象在安置方式中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的标准按照本方案的补充通知执行。房票的印发、使用等事宜按照相关房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产权调换标准。

  补偿安置对象在安置方式中选择产权调换的,属地镇(街)可提供花都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性质的商品房、政府性房源或者其他安置房源作产权调换。具体方案由属地镇(街)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  补偿安置方式的确定。

  (一)“一户一宅”补偿安置方式的确定。

  在本方案征收范围内,根据第十九条规定,被认定为具有本村户籍的补偿安置对象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复建安置、房票安置、产权调换4种方式其中一种,也可以选择多种方式相结合。

  祖籍在本村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权利人或者继承所得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权利人,按本方案第十九条认定后,符合“一户一宅”的,可选择一套安置商品房,其余安置面积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票安置。

  安置权益按安置对象选择的安置方式对应面积计算。

  (二)“一户多宅”补偿安置方式的确定。

  有合法产权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或者经认定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若按本方案第十九条认定不符合“一户一宅”的,不予安置,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权利人可选择按照货币补偿(含货币奖励)标准的60%或者房票安置标准的60%取得补偿。补偿面积参照本方案第十三条确定。

  第十九条  “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一户一宅”由补偿安置对象或者相关权利人申报,属地镇(街)认定。属地镇(街)无法认定的,由属地镇(街)报区政府认定。

  “宅”的认定:经本方案第七条认定的一栋住宅房屋为一宅。

  以“宅”为基础,在“宅”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的认定方式如下:

  (一)一对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可认定为一“户”;

  (二)每名已成年子女可单独认定为一“户”;

  (三)“户”成员中必须至少有一名为本村户籍人员;

  (四)每户的成员不能出现交叉重叠。

  “一户一宅”的认定:一户有且仅有一宅的,认定为符合一户一宅。存在一户多宅的,除认定的一户一宅外,其余的按不符合一户一宅进行认定。

  “一户一宅”的认定除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外,针对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公平公正、既不多占也不遗漏的原则进行认定。

  祖籍在本村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权利人或者继承所得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权利人,不予审核户籍,参照上述原则和程序认定“一户一宅”。

  第二十条  复建安置房验收面积与认购面积出现误差的处理办法。

类型

内容

实际验收面积﹤认购面积

属地镇(街)按本方案第十四条的补偿价格加上已付认购价格1500元/平方米补偿给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权利人(此补偿相当于权利人放弃了差额部分安置面积)。

实际验收面积﹥认购面积

多出部分由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权利人支付,多出部分的补偿认购价格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搬迁费的标准。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搬迁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支付搬迁费。具体标准如下:

  本村户籍按每人每次500元的标准发放搬迁费,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的户籍人数为准,每户每次不少于2500元。非本村户籍按每户每次2500元的标准发放搬迁费。搬出、搬入各计1次。

  第二十二条  临时安置费和周转用房。

  补偿安置对象选择复建安置的,在复建安置房屋交付前,按下列方式临时安置:

  (一)补偿安置对象自行安排住处的,属地镇(街)以每月10元/平方米的标准,按照选择复建安置的安置面积,自补偿安置对象移交房屋当月起,至复建安置房屋交付之月止,按月计算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低于1600元/月的,按1600元/月计算。

  (二)补偿安置对象使用属地镇(街)提供的周转用房,属地镇(街)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内的水、电等费用由补偿安置对象自负。

  补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属地镇(街)以每月10元/平方米的标准,按照选择货币补偿的安置面积,向补偿安置对象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三条  安置人员的登记。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合属地镇(街)做好被征地范围内补偿安置对象的补偿安置权益登记,确保补偿安置权益准确记录。补偿安置对象在本项目中已享受“一户一宅”安置权益的,不得在其他项目中重复享受“一户一宅”安置权益,以确保补偿安置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  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安置标准。

  经“一户一宅”认定后,被征拆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内唯一住宅的,安置面积可按280平方米计算。

  经“一户一宅”认定后,若按本方案第十三条确定的安置面积之和无法满足该户未分户前每名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40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的,原则上按照每名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0平方米的保障面积重新确定总安置面积,特殊情况可由属地镇(街)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四章农村村民住宅的其他补偿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出租权益损失补偿。

  因征收土地造成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出租权益损失的,属地镇(街)给予补偿安置对象货币补偿。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对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按出租面积,以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的评估价计算,剩余租期超过36个月的,按36个月计算;剩余租期不足36个月,按实际剩余租期计算。

  第二十六条  小学生交通费。

  补偿安置对象选择复建安置的,在复建安置房屋交付前,补偿安置对象家庭在本行政村之外租房居住,且家庭成员有就读小学的,属地镇(街)向补偿安置对象支付小学生交通费。补偿安置对象应当提供家庭成员就读小学的学校书面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以属地镇(街)审核确认为准。具体标准如下:

  每名小学生每月发放交通费300元。小学生交通费据实发放。

  第二十七条  提前签约奖励和提前搬迁奖励。

  补偿安置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提前完成签约和搬迁的,由属地镇(街)给予补偿安置对象提前签约奖励和提前搬迁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提前签约奖励。

  1.补偿安置对象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30天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按照2万元/宅计算。

  2.补偿安置对象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第31天至第60天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按照1万元/宅计算。

  3.补偿安置对象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超过60天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给予提前签约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励。

  1.补偿安置对象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30天以内交房的,按照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合法补偿建筑面积乘以200元/平方米计算。

  2.补偿安置对象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第31天至第60天交房的,按照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合法补偿建筑面积乘以100元/平方米计算。

  3.补偿安置对象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超过60天交房的,不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第二十八条  停车位优惠奖励。

  (一)补偿安置对象选择复建安置的,由属地镇(街)给予补偿安置对象停车位优惠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补偿安置对象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30天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按时交房并提交授权委托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的,免费奖励1个停车位,并可按5万元的价格再购买1个停车位。放弃免费奖励方式取得的停车位,每个停车位给予5万元补偿。

  2.补偿安置对象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第31天至第60天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按时交房并提交授权委托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的,按3万元的优惠价购买1个停车位,并可按6万元的价格再购买1个停车位。

  3.补偿安置对象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超过60天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按时交房并提交授权委托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的,可按5万元的价格购买1个停车位。

  4.停车位以就近安排的原则,通过抽签方式进行确定。

  5.若安置区停车位按照上述方式购置后仍有剩余的,补偿安置对象可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第3个停车位。

  (二)补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票安置的,补偿安置对象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60天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按时交房并提交授权委托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停车位优惠奖励。

  (三)补偿安置对象混合选择货币补偿和复建安置或者房票安置的,符合相关奖励条件的,补偿安置对象可在下述奖励方式选择一种:

  1.享受复建安置停车位优惠奖励;

  2.享受货币补偿或者房票安置停车位优惠奖励;

  3.享受复建安置停车位优惠奖励中购买首个车位的优惠价格,后续车位按10万元/个购买;同时享受货币补偿或者房票安置的停车位优惠奖励的50%,即给予5万元一次性停车位优惠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权利人以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间(2023年11月3日)为准。

  第三十条  本方案中的“安置面积”“复建安置房面积”“户型面积”“验收面积”“认购面积”“保障面积”“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三十一条  安置房在施工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增减工程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来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开间布局。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权利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权利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权利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补偿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征拆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土地征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者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实施前,原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已公布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原协议或者已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对特殊重要情况,由属地镇(街)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标准


附件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标准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1

砖混结构(现浇、预制及含轻型钢类)

一等

外墙贴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瓷砖装饰及吊顶天花,楼地面铺石材或木地板,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平方米

2238

二等

外墙贴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平方米

1806

三等

外墙贴玻璃马赛克或喷涂,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平方米

1735

四等

外墙为水刷石或喷涂,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钢(木)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平方米

1680

五等

外墙煽灰,楼地面用水磨石,水泥框夹板门窗。

平方米

1576

六等

内、外墙未装饰(清水墙),楼地面未抹水泥砂浆,门窗未安装。

平方米

1106

2

砖木结构

一等

外部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式房屋。

平方米

1116

二等

外部未装修处理,室内有专用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平方米

1007

三等

结构简单,材料较差,有室内水电设施;条形基础。

平方米

837

3

土木结构

一等

外部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式房屋。

平方米

845

二等

外部未装修处理,室内有专用设备的普通土木结构房屋。

平方米

756

三等

结构简单,材料较差,有室内水电设施;条形基础。

平方米

668

4

木结构

一等

结构简单,室内简单水泥地面,有室内水电设施。

平方米

569

二等

结构简单,室内泥地面,无水电设施。

平方米

418

5

框架结构

一等

外墙贴高级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高档装饰及吊顶天花,楼地面铺石材或木地板,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平方米

2315

二等

外墙贴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平方米

1888

三等

外墙贴玻璃马赛克,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平方米

1817

四等

外墙为水刷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钢(木)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平方米

1757

五等

外墙煽灰,楼地面用水磨石,水泥框夹板门窗。

平方米

1653

六等

内、外墙未装饰(清水墙),楼地面未抹水泥砂浆,门窗未安装。

平方米

1335

七等

内、外墙残缺,楼地面未抹水泥砂浆,门窗未安装。

平方米

876

6

其他结构

一等

结构简单,松皮屋,室内简单水泥地面,有室内水电设施。

平方米

657

二等

结构简单,茅寮屋,室内简单水泥地面,有室内水电设施。

平方米

438

注: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飘檐的补偿标准:瓦木结构的飘檐与房屋主体补偿单价一致,框架或混合结构的飘檐为房屋主体补偿单价的一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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