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花都分局对15宗涉未办理环保手续限期完成整改案予以免处罚
案例一:广州花东某塑料瓶盖喷涂公司未依法办理环保手续案
案件简介
2026年1月4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以下简称“花都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花东某塑料瓶盖喷涂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塑料包装容器喷涂线正常生产,主要从事塑料瓶盖喷涂。喷涂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已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冲洗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未配套污染物治理设施,属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但其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擅自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花都分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6年1月23日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整改,确保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再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鉴于该企业属于小微企业且初次违法,已配套污染物治理设施,在被立案调查后积极整改,在责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取得环评批复和完成自主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花都分局经研究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免除罚款42万元。
案例二:广州花山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环保手续案
案件简介
2026年1月15日,花都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花山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主要从事塑料盒制造,注塑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非甲烷总烃,已配套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属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但其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擅自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花都分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6年1月30日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整改,确保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再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鉴于该企业属于小微企业且初次违法,已配套污染物治理设施,在被立案调查后积极整改,在责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取得环评批复和完成自主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花都分局经研究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免除罚款36万元。
案例三:广州炭步某橡胶品制造公司未依法办理环保手续案
案件简介
2026年1月14日,花都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炭步某橡胶品制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主要从事橡胶刹车皮、橡胶机脚制造。开炼、硫化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已配套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属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但其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擅自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花都分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6年1月29日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整改,确保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再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鉴于该企业属于个体工商户且初次违法,已配套污染物治理设施,在被立案调查后积极整改,在责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取得环评批复和完成自主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花都分局经研究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免除罚款36万元。
案例四:广州花山某模具科技公司未依法办理环保手续案
案件简介
2026年1月22日,花都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花山某模具科技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主要从事泵头、瓶盖等塑料配件制造和五金模具组装。注塑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非甲烷总烃,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属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但其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擅自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花都分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6年2月6日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整改,确保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再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鉴于该企业属于小微企业且初次违法,在被立案调查后积极整改,在责改期限内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取得环评批复和完成自主验收工作,已完成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花都分局经研究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免除罚款42万元。
案例五:广州秀全某枕头制造公司未依法办理环保手续案
案件简介
2026年1月28日,花都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秀全某枕头制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主要从事记忆棉枕头制造。发泡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已配套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属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但其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擅自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花都分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6年2月6日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整改,确保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再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鉴于该企业属于小微企业且初次违法,已配套污染物治理设施,在被立案调查后积极整改,在责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取得环评批复和完成自主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花都分局经研究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免除罚款36万元。
案例六:广州狮岭某汽车脚垫制造公司未依法办理环保手续案
案件简介
2026年3月2日,花都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狮岭某汽车脚垫制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主要从事汽车脚垫生产。注塑、吸塑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已配套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属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但其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擅自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花都分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6年3月6日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整改,确保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再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鉴于当事人属于小微企业且初次违法,已配套污染物治理设施,在被立案调查后积极整改,在责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取得环评批复和完成自主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花都分局经研究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免除罚款36万元。
案例七:广州花东某音响生产制造公司未依法办理环保手续案
案件简介
2026年3月14日,花都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花东某音响生产制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主要从事音响生产制造。注塑、熔化、压铸、脱模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已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属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但其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擅自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花都分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6年3月31日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整改,确保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再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鉴于该企业属于小微企业且初次违法,已配套污染物治理设施,在被立案调查后积极整改,在责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取得环评批复和完成自主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花都分局经研究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免除罚款36万元。
案例八:广州花山某塑料箱包制造公司未依法办理环保手续案
案件简介
2026年3月21日,花都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花山某塑料箱包制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主要从事塑料箱包制造。注塑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非甲烷总烃,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处理,无组织排放,属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但其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擅自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花都分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6年4月3日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整改,确保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再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鉴于该企业属于小微企业且初次违法,在被立案调查后积极整改,在责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取得环评批复和完成自主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花都分局经研究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免除罚款42万元。
案例九:广州花东某服装吊牌制造公司未依法办理环保手续案
案件简介
2026年3月21日,花都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花东某服装吊牌制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主要从事服装吊牌生产制造。注塑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已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属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但其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擅自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花都分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6年4月3日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整改,确保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再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鉴于该企业属于小微企业且初次违法,已配套污染物治理设施,在被立案调查后积极整改,在责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取得环评批复和完成自主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花都分局经研究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免除罚款36万元。
案例十:广州新雅某塑料瓶制造公司未依法办理环保手续案
案件简介
2026年1月8日,花都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新雅某塑料瓶制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主要从事塑料瓶制造。注塑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非甲烷总烃,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属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但其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擅自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花都分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6年1月23日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整改,确保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再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鉴于该企业属于小微企业且初次违法,在被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整改,经复查已在责改期限内清空生产设备并关闭建设项目,已完成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花都分局经研究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免除罚款42万元。
案例十一:广州秀全某手机壳制造公司未依法办理环保手续案
案件简介
2026年1月13日,花都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秀全某手机壳制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主要从事硅胶手机壳制造。硫化、滴胶及喷油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已配套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属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但其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擅自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花都分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6年1月29日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整改,确保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再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鉴于该企业属于小微企业且初次违法,在被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整改,经复查已在责改期限内清空生产设备并关闭建设项目,已完成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花都分局经研究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免除罚款36万元。
案例十二:广州秀全某注塑品制造公司未依法办理环保手续案
案件简介
2026年1月12日,花都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秀全某注塑品制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主要从事注塑制品制造。注塑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已配套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属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但其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擅自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花都分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6年1月29日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整改,确保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再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鉴于该企业属于小微企业且初次违法,在被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整改,经复查已在责改期限内清空生产设备并关闭建设项目,已完成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花都分局经研究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免除罚款41万元。
案例十三:广州花山某眼镜架制造公司未依法办理环保手续案
案件简介
2026年1月19日,花都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花山某眼镜架制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主要从事眼镜架制造,注塑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非甲烷总烃,未配套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属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但其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擅自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花都分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6年2月1日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整改,确保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再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鉴于该企业属于小微企业且初次违法,在被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整改,经复查已在责改期限内清空生产设备并关闭建设项目,已完成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花都分局经研究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免除罚款37万元。
案例十四:广州秀全某塑料配件制造公司未依法办理环保手续案
案件简介
2026年2月3日,花都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秀全某塑料配件制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主要从事汽车、家电塑料配件制造。注塑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已配套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属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但其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擅自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花都分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6年2月7日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整改,确保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再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鉴于该企业属于小微企业且初次违法,在被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整改,经复查已在责改期限内清空生产设备并关闭建设项目,已完成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花都分局经研究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免除罚款36万元。
案例十五:广州花城某锌合金配件压铸公司未依法办理环保手续案
案件简介
2026年3月5日,花都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花城某锌合金配件压铸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主要从事锌合金配件压铸。熔融、压铸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已配套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属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但其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擅自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花都分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6年3月13日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整改,确保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再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鉴于该企业属于个体工商户且初次违法,在被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整改,经复查已在责改期限内清空生产设备并关闭建设项目,已完成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花都分局经研究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免除罚款36万元。
案件启示
法律有底线,执法有温度。花都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仅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还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企业的主观过错、整改态度等因素,进行了全面、客观、公正的裁量,依法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企业也在合规的前提下获得了容错空间,把经营影响降到最低,营商环境也得以进一步优化。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
20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