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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6〕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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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6〕114号

发布日期:2026-07-23 10:01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江某某。

  被申请人:沙巴体育试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杨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7日作出的花人社工伤不变〔2026〕6号《不予变更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7日作出的花人社工伤不变〔2026〕6号《不予变更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增加工伤部位。

  申请人称:

  申请人初次诊断被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误诊,由腹直肌撕裂伤误诊为冠心病、胃病治疗。申请人腹疼的创伤后双髋关节痛、髋周软组织损伤、会阴痛(妇科病),情况越来越严重,现在已确诊,请明查。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变更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

  2026年1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出院小结、出院诊断证明书,要求将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2025年12月18日《出院小结》中的诊断“1.创伤后双髋关节痛;2.髋周软组织损伤”、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2026年1月23日《出院诊断证明书》中的诊断“1.会阴痛;2.腹直肌撕裂伤”增加为2024年1月8日的工伤伤情。

  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6日依法受理变更申请。

  根据以上材料,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7日作出《不予变更决定书》,并于2026年1月27日送达给申请人、第三人。

  二、被申请人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变更:(一)部分受伤部位或伤情没有纳入或多纳入的;(二)文书描述中存在事实疏漏的,或书写错误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变更工伤认定决定的情形。申请工伤认定决定变更,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属于以上第(一)种情形的,还需提供工伤医疗首次诊断后一年内的与伤病情相关的有效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

  首先,本案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7点50分左右开电动自行车前往药店上班,途经花都区狮岭大道中进平步大道中西75米时与一辆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全身多处受伤。申请人受伤的情形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次,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2025年12月18日《出院小结》中的诊断“1.创伤后双髋关节痛;2.髋周软组织损伤”及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2026年1月23日《出院诊断证明书》中的诊断“1.会阴痛;2.腹直肌撕裂伤”,均不是在工伤医疗首次诊断后一年内确诊,申请人申请增加的诊断,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故不应变更《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4〕502603号)的工伤伤情。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花人社工伤不变〔2026〕6号《不予变更决定书》。

  第三人称:

  第三人未提交相关意见。

  本府查明:

  2024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编号:〔2024〕5026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申请人:江某某;职工姓名:江某某;……用人单位:广州某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某某药店;职业/工种/工作岗位:店长;事故地点:花都区狮岭大道中进平步大道中西75米;事故时间:2024年1月8日;申请日期:2024年12月11日;工伤伤情(或职业病)诊断结论:1、左耳中重度混合性耳聋,2、右手第5掌骨骨折基底部,3、右腕钩骨骨折,4、右腕下尺桡关节脱位(半脱位),5、11,12,21,41牙体缺损,6、36残根,7、21牙震荡,8、牙列不齐,9、肩袖损伤,10、唇挫伤,11、面部挫伤,12、右手挫伤,13、头部损伤,多处挫伤,14、颈部损伤。2024年12月11日受理江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江某某于2024年1月8日7点50分左右开电动自行车前往药店上班,途经花都区狮岭大道中进平步大道中西75米时与一辆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全身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前往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江某某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2026年1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申请书》《出院小结》《出院诊断证明书》。其中,《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申请将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的2025年12月18日出院的记录诊断“1、创伤后双髋关节痛;2、髋周软组织损伤”、2026年1月23日出院的记录诊断“1、会阴痛;2、腹直肌撕裂伤”增加为申请人2024年1月8日的工伤伤情,并启动伤情关联性鉴定。

  经查,2025年12月18日,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出具了关于申请人的《出院小结》,载明:入院诊断为1、创伤后双髋关节痛;2、髋周软组织损伤。

  2026年1月23日,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出具了关于申请人的《出院诊断证明书》,载明:出院诊断为1、会阴痛;2、腹直肌撕裂伤;3、肩袖损伤;4、头部损伤。

  2026年1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花人社工伤不变〔2026〕6号《不予变更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不予变更决定书),载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7日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文书中的工伤伤情(或职业病)诊断结论为“1、左耳中重度混合性耳聋,2、右手第5掌骨骨折基底部,3、右腕钩骨骨折,4、右腕下尺桡关节脱位(半脱位),5、11,12,21,41牙体缺损,6、36残根,7、21牙震荡,8、牙列不齐,9、肩袖损伤,10、唇挫伤,11、面部挫伤,12、右手挫伤,13、头部损伤,多处挫伤,14、颈部损伤”。2026年1月26日,申请人申请将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2025年12月18日《出院小结》中的诊断“1、创伤后双髋关节痛;2、髋周软组织损伤”、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2026年1月23日《出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中的诊断“1、会阴痛;2、腹直肌撕裂伤”增加为2024年1月8日的工伤伤情。经核查,申请人申请增加的诊断,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现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变更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工伤伤情。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7日将涉案决定书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涉案决定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6年2月12日,本府对申请人进行听取意见,申请人称涉案的补充证据以花都府行复〔2025〕1134号案提交的病历档案材料为准。

  2026年3月30日,本府对被申请人进行听取意见,被申请人称无相关意见补充。

  以上事实有编号:〔2024〕5026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书》《出院小结》《出院诊断证明书》、花人社工伤不变〔2026〕6号《不予变更决定书》、送达凭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沙巴体育试玩 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承办辖区内工伤保险工作的职权。

  《广东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变更:(一)部分受伤部位或伤情没有纳入或多纳入的;申请工伤认定决定变更,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属于以上第(一)种情形的,还需提供工伤医疗首次诊断后一年内的与伤病情相关的有效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本案中,申请人于2026年1月2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将“1、创伤后双髋关节痛;2、髋周软组织损伤”“1、会阴痛;2、腹直肌撕裂伤”的诊断增加至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工伤伤情中。根据上述规定,上述诊断伤情并不属于工伤医疗首次诊断后一年内的诊断,故无法增加纳入至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伤情诊断结论中。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不予变更决定书,不予变更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工伤伤情,并无不当。

  《广东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第四十四条:“出现本规程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情形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经核查属实的,自核查属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或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作出相应处理。对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为依据,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于2026年1月2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变更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伤情,后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7日作出涉案不予变更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不予变更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增加工伤部位,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7日作出的花人社工伤不变〔2026〕6号《不予变更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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