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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6〕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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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6〕122号

发布日期:2026-07-23 10:02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安徽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沙巴体育试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李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2日作出的编号:〔2025〕50974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2日作出的编号:〔2025〕50974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不合规。

  第三人是申请人的外包员工,其于2025年7月1日进入用工单位某某高分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第三人于2025年8月10日16:00左右受伤,该时间不属于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范围。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工伤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

  2025年10月23日,第三人李某某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描述其于2025年7月1日入职安徽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0日16:00左右在某某高分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上班,当时李某某在工厂泡水车间洗铁架子,洗满一筐时用铁钩拉框,在拉铁架子的过程中,钩子脱落,李某某不慎往后摔倒,当时其手掌先到地面,导致事故发生。事后通知厂长,厂长安排他儿子(吕某某)送李某某到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

  为证明工伤事实,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地址确认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工龄承接协议书、劳动合同、银行流水、证明、查询情况说明、病历诊断档案等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为查明工伤事实,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1日向申请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限期内提交意见和证据材料。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地址确认书。

  2025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第三人述称其于2024年6月进入某某高分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工作,后来于2025年7月跟安徽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在某某高分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车间工作。2025年8月10日,第三人在花都区狮岭镇芙蓉大道北XX号某某高分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车间上班,16:00左右,其在车间里洗架子,洗满一筐后,就用铁钩子拉框,一时不慎打滑摔倒,当时手掌落地,导致手部受伤。同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企查查截图、微信聊天截图。

  2025年12月3日,被申请人向某某高分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送达《协助工伤调查通知书》,通知其在限期内安排相关人员对案涉事故伤害进行协助调查核实。限期内,某某高分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未安排人员前往工伤科进行协助调查核实。

  根据以上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2日作出本案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25年12月17日送达给第三人,12月18日送达给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粤人社规〔2020〕5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指的特定人员主要包括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粤人社规〔2024〕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本办法所指在从业单位工作且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第三人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其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且,《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条例调整范围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亦未排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权利,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答复,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纳入《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范围。故将超过退休年龄并继续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范围未超越相关法律规定,且更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具体到本案,第三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申请人聘用从事普工工作,事故发生时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对象,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认定,并主张由申请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另外,工伤调查期间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材料推翻第三人工伤的主张,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5〕50974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三人称:

  第三人未提交相关意见。

  本府查明:

  2025年10月23日,第三人李某某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述称其于2025年7月1日入职申请人处,2025年8月10日16时左右,其在某某高分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上班。当时,第三人在工厂泡水车间洗铁架子,洗满一筐后再使用铁钩拉框,其在拉铁架子时,钩子脱落,其不慎往后摔倒,手掌着地。事后,第三人通知厂长,厂长安排他儿子(吕某某)将其送至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第三人还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地址确认书、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页面、第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龄承接协议书、劳动合同、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流水、证明、查询情况说明、病历诊断档案等证据材料。当日,被申请人受理了上述工伤认定申请。

  经查,2025年6月30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了《工龄承接协议书》,载明:第三人于2025年7月1日与某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于同日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同意第三人在某某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入第三人在申请人处的工作年限。

  2025年6月30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从2025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

  2025年10月20日,宁远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出具《证明》,载明:第三人未在宁远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25年10月16日,沙巴体育试玩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出具《查询情况说明》,载明:经核查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未查到第三人截至2025年10月16日在广州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参保缴费记录。

  2025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花人社工伤举〔2025〕2178号《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6日前向被申请人提供有关李某某案件的证据材料,并于当日将该举证通知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工伤认定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地址确认书。

  2025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李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李某某称其于2024年6月进入某某公司工作,于2025年7月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一直在某某公司车间内负责洗铁架子。李某某的直属上司是组长吕小娟,其平时通过人脸识别的方式考勤打卡,工资由申请人通过公户转账给李某某。李某某只上白班,上班时间是8:00至12:00、13:30至17:30,偶尔需要加班,加班时间是18:00至20:00,平时上班地点在沙巴体育试玩 狮岭镇芙蓉大道北XX号的某某公司。2025年8月10日,李某某正常上班,当天16时左右,其在车间里洗铁架子,洗满一筐后就用铁钩子拉框,其不慎打滑摔倒,当时手掌先落地,导致手部受伤;李某某受伤时同事曾某某看到其受伤过程,随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语音通知厂长吕某某,吕某某安排他儿子吕某某开车将李某某送往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同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补充提交了某某公司的企查查页面截图、微信聊天截图。

  2025年12月2日,被申请人向某某公司作出《协助工伤调查通知书》,请某某公司安排吕某某、曾某某等于2025年12月5日前到被申请人处对李某某的事故伤害进行协助调查核实。逾期不协助调查的,被申请人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当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协助工伤调查通知书邮寄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于次日签收。在上述期限内,某某公司未安排相关人员前往被申请人处配合协助调查。

  2025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2025〕50974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决定书),载明:“……2025年10月23日受理李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李某某于2025年8月10日16:00左右,受安徽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到沙巴体育试玩 狮岭镇芙蓉大道北XX号的某某高分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车间上班工作期间,用铁钩子拉装满洗好铁架子的框时,不慎打滑摔倒导致左手先落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前往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李某某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6日将涉案决定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8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7日将涉案决定书直接送达给第三人。申请人对涉案决定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6年4月2日,本府分别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听取意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称无相关意见补充。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地址确认书、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页面、第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龄承接协议书、劳动合同、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流水、证明、查询情况说明、病历诊断档案、花人社工伤举〔2025〕2178号《举证通知书》、调查笔录、某某公司的企查查页面截图、微信聊天截图、《协助工伤调查通知书》、编号:〔2025〕50974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凭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沙巴体育试玩 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承办辖区内工伤保险工作的职权。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6号)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更好地化解各类单位工伤风险和维护劳动者工伤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实施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其使用的第三条规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参保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条第(一)项:“本办法所指在从业单位工作且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该条例的调整范围内,第三人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范围。此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一款:“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规定,本案第三人亦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三人在申请人聘用期间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之规定,本案中,2025年7月1日,申请人聘请第三人并将第三人派遣到某某公司的车间洗铁架子。2025年8月10日,第三人在某某公司的车间工作,当天16时左右,第三人将洗好的铁架子放在筐子里并使用铁钩子拉框,在拉动的过程中,钩子脱落,其不慎打滑摔倒导致左手受伤。该情况符合上述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第三人的情况为工伤并作出涉案决定书,合法有据。

  关于申请人提出第三人的受伤时间并不在其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范围内,故第三人的情况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主张,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第一点:“《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3)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4)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5)加班时间。”之规定,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了合同的期限,但并未约定具体的工作时间。并且,申请人将第三人派遣到某某公司处工作时,第三人根据某某公司的工作安排进行上下班,亦合乎常理。本案事实可证明第三人的情况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推翻本案事实认定,故对申请人的主张,本府不予支持。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3日收到第三人的涉案工伤认定申请,同日予以受理,后于2025年12月12日作出涉案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决定书,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2日作出的编号:〔2025〕50974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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