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巴体育试玩

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6〕164号

沙巴体育试玩

沙巴体育试玩
沙巴体育试玩
沙巴体育试玩
沙巴体育试玩
沙巴体育试玩
您现在的位置: 沙巴体育试玩 > 信息公开 >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6〕164号

发布日期:2026-07-23 10:19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5日作出的穗公花(花城)行罚决字〔2025〕31298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

  与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5年2月18日8时许,申请人李某某,报称在花城街罗仙村某队一出租屋被盗2条20米长的焊把线、1条10米长的地线、1条20米的地线,损失约1500元。被申请人于当天立行政案件调查,后于2025年3月15日将涉嫌盗窃的第三人郑某某抓获并传唤至办案中心。经询问,第三人如实供述在沙巴体育试玩 花城街罗仙村某队一出租屋内盗窃电线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结合违法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物证、电子数据等认定第三人构成盗窃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3月15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并送达。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检查笔录、物证、电子数据等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根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后,对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298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沙巴体育试玩(中国)官方网站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2月18日,申请人报案称被盗窃,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花城派出所(以下简称花城派出所)同日受案调查并告知申请人。

  2025年2月18日,花城派出所对申请人询问查证。申请人称,2025年2月18日8时许,其在沙巴体育试玩 花城街罗仙村某队一无名出租屋中发现其放在杂物房三轮车车斗里的2条焊把线、2条地线不见了,遂报警处理;1条焊把线长约20米,2条线长约40米,1条焊把线价值约500元,2条价值约1000元;1条地线长约10米,1条长约20米,总价值约500元;其于2022年11月购买焊把线和地线,无法提供发票;杂物房没有上锁,只用门后的铁栓拴住,人员随时可以翻进来;现场没有监控。

  2025年3月15日,花城派出所传唤郑某某并于当日13时24分对其询问查证。郑某某称,2025年2月18日4时许,其骑共享自行车从花山镇出发到花城街罗仙村,因没有钱,故其沿途看路边有没有东西可以捡了售卖;其途经花城街罗仙村某队一无名出租屋的杂物房时看到该杂物房只有铁栓拴住,没有上锁,故其拉开铁栓走进去;其看到屋里三轮车的车斗里有一捆电线,其把电线抱走了;电线是手指般粗细,其不记得电线长度多少米,只知道售卖时有十多斤重;其将电线放在共享自行车的车篮子里,骑车至狮岭镇旗岭;8时许,其将电线售卖给花都区狮岭镇旗岭裕丰路广州XX左侧100米的废品站,售卖所得495元,使用微信二维码收款;废品店没有店名,里面没有装修,放了很多杂物;店铺人员称电线是电焊线,称重后说495元售卖给其。

  2025年3月15日15时35分,花城派出所再次对郑某某询问查证。询问笔录载明,民警询问郑某某,为何民警于2025年3月15日15时许带郑某某到其所述售卖电线的地址,到场后郑某某称不是在该地址售卖;郑某某回答称对旗岭不熟悉,其与朋友之前在广州XX工厂玩,所以凭印象说卖到该工厂附近,故其记错售卖的地址;其只记得售卖地址在一个工厂左侧不远处,其不记得具体地址,店铺没有店名;其将售卖所得的钱款用于日常生活和到网吧上网,2025年2月没结束就花光了。

  另查,郑某某对其微信账号、微信收款流水、案发现场等材料进行了指认。申请人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

  2025年3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郑某某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郑某某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内容。该笔录被告知人处有捺印及“郑某某”签字字样,以及“以上笔录我看过,无异议”的手写内容。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29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郑某某于2025年2月18日4时许在沙巴体育试玩 花城街罗仙村某队一无名出租屋内盗窃一捆电线,电线价值约1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郑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行政处罚。

  另查,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送达回执,该回执有民警签名,载明民警于2026年2月10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申请人拒绝签名、捺印。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审查期间,本府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在花城派出所曾看过案发地点的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2025年2月18日2时20分,有个身材较矮的男性从杂物房出来,骑着电动自行车往北跑;2025年2月18日2时26分,有个身材高大的男性又从杂物房出来,骑电动自行车往北跑;其认为本案还未破案,要求继续处理其中还未归案的违法行为人。被申请人意见与答复书一致,另提出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监控视频,且郑某某在询问查证时亦未供述有同案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抓获经过、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指认材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依法具有查处涉案违法行为的职责。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郑某某于2025年2月18日4时许在沙巴体育试玩 花城街罗仙村某队一无名出租屋内盗窃一捆电线,电线价值约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综合考虑郑某某上述违法行为的动机、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对郑某某处行政拘留10日行政处罚,合法有据。

  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履行了受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但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5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6年2月10日送达给申请人。鉴于申请人已提起本案行政复议,本府亦已受理审查,前述问题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本府对此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应在日后送达工作中加以注意,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于申请人提出违法行为人有两名,其中一名还未归案的问题。本案主要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298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上述问题,申请人可向公安机关反映。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5日作出的穗公花(花城)行罚决字〔2025〕312982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相关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