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6〕165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花城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的穗公花(花城)行终止决字〔2025〕31226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的穗公花(花城)行终止决字〔2025〕31226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称: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花城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是弄虚作假、与事实不符。申请查询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取证,作出决定正确
2025年1月3日15时许,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报称其于2025年1月3日8时许,在广东省沙巴体育试玩 花城街罗仙某队一出租屋旁边的杂物房被盗两部电焊机。经了解,被盗的两部银白色电焊机是于2023年11月份在花都区三东大道的XX建材城以每部1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的,约八成新,被盗的两部电焊机总价值约2000元人民币。被申请人于当天立行政案件调查。后因申请人表示不予追究上述案件责任,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于2026年2月10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之规定,经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后,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穗公花(花城)行终止决字〔2025〕31226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请沙巴体育试玩(中国)官方网站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1月3日15时许,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报案称
其于2025年1月3日8时许在沙巴体育试玩 花城街罗仙某队一出租屋旁边的杂物房发现被人盗窃了两部电焊机。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根据询问笔录,申请人称,2025年1月3日8时许,其到上址租住的出租屋旁边的杂物房拿工具准备去干活,发现杂物房的门被人打开,其放在杂物房里面的两台电焊机不见了;其意识到被人盗窃了,于是自行到被申请人处报案反映情况。申请人称2024年12月31日12时许,其干完活后将两部电焊机和其他工具放回杂物房内,于2025年1月3日8时许发现被盗,其间其没有到杂物房拿过工具;其不清楚被盗的两部银白色电焊机的品牌和型号,两部电焊机长约60厘米,宽约30厘米,高约40厘米,是其于2023年11月份在花都区三东大道的XX建材城以1300元人民币一部的价格购买的,现约有八成新,现价值约1000元,被盗的两部电焊机总价值是2000元人民币;两部电焊机的发票已遗失。申请人对现场图片进行了指认。
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花城)立告字〔2025〕310097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并直接送达给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其报案事项已立案。
2025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花城)行终止决字〔2025〕31226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因李某某被盗窃案一案具有本案因事主表示损失价值较低,不予追究相关事实,并有电话录音证明事主不再追究相关事实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调查。”
另查,被申请人提交的穗公花(花城)送字第〔2026〕311228号《送达回执》有民警签字,载明民警于2026年2月10日在被申请人处将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直接送达给申请人,但申请人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捺印。
申请人对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于2026年3月4日作出穗公(花)行罚撤字〔2026〕3号《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决定撤销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2026年3月5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民警将该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直接送达给申请人。
本案审查期间,本府依法分别通过现场做笔录和电话联系方式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其未曾向被申请人表示案涉被盗财物价值较低、不予追究,要求本府继续确认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违法;其要求公安机关继续破案;其于2026年2月10日在被申请人处取得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但未曾表示在送达回执上拒绝签字、捺印;现场图片指认材料中,其签名的落款时间原来是2026年1月3日,民警要求其更改为2025年1月3日。被申请人表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已撤销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现该案正在重新进行处理。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现场图片指认、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以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违法行为地所在辖区范围内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调查处理申请人报案事项的职责。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报案称被盗窃了两部电焊机,存在财产损失,并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被申请人也对申请人的报案事项进行立案处理,但结合在案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涉嫌被盗窃的事实存在等上述规定可以终止调查的情形。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向其表示案涉被盗财物价值较低、不予追究,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亦向本府确认其未曾告知被申请人前述内容。因此,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对此,被申请人应当针对申请人报称的盗窃案件继续进行调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以及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报案,被申请人同日受案调查,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于2026年2月10日将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时限,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因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已撤销前述决定,但申请人仍要求确认该决定违法,故本府予以确认违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的穗公花(花城)行终止决字〔2025〕31226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重新处理的期限从作出穗公(花)行罚撤字〔2026〕3号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之日起至《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期限。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