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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6〕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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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6〕474号

发布日期:2026-07-23 10:53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沙巴体育试玩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8日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8日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没有特殊工种工龄折算。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沙巴体育试玩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承办所在辖区内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的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事实认定清楚。

  申请人赵某某于2026年1月19日前往被申请人处申请办理其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业务,并提交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身份证和社保卡、户口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19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单。

  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的相关申报材料和被申请人的业务存档材料,发现申请人于1985年12月经吉林省长春市劳动局批准招工,进入某某柴油机厂工作,申请人于1986年7月至1999年8月为特殊工种;申请人首次参保时间为1986年7月,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账时间统一为1995年7月,申请人在1986年7月至1995年6月期间属视同缴费年限,合计108个月;2014年8月,申请人转入广州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9月,申请人转入广州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此后工作至2025年9月提前退休。

  申请人于1995年7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月数为356个月(199507至202509),视同缴费月数为108个月(198607至199506),累计缴费年限合计464个月。申请人的月基本养老金为3943.09元,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自2025年10月开始。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保政策的规定。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规定:“在进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账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企业部分)》(粤社保〔1993〕147号)第十六点规定:“符合井下、高温、低温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条件的人员,其可折算的工龄,按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的附加养老金,计发养老待遇时不再折算工龄。”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第三(三)点规定:“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

  本案中,劳社厅函〔2000〕143号文规定由各省自行确定是否折算工龄。粤社保〔1993〕147号文规定对符合特殊工种条件的人员加发附加养老金,同时规定在计发养老待遇时不再折算工龄。粤府〔2006〕96号文的新计发办法未对特殊工种人群养老待遇计发办法作出特别规定,同时规定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不再适用老办法。因此,申请人要求将其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其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养老金核定,对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出具《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附件12)送达参保人,并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及时记录待遇支付信息。”之规定,申请人于2026年1月19日提交的基本养老待遇业务的申请且受理机构于当日予以受理,后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8日作出《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并根据申请人现场打印的要求于2026年4月3日打印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本府查明:

  2026年1月19日,申请人赵某某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待遇类别是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户口簿复印件、《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等资料。当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月定期养老待遇核定业务。

  经查,2025年8月21日,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办服务处向沙巴体育试玩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关于参保人赵某某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情况的证明》,载明:申请人的首次参保时间为1986年7月。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1995〕18号)规定,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账时间统一为1995年7月,建账前实行个人缴费的参保人员,按照固定额缴费,未记载缴费基数,其间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于1986年7月至1995年6月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共计262.97元,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中备注“包括建账前个人缴费”。

  2025年9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含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载明:申请人申报特殊工种的时间为1986年7月至1999年8月,工作单位是某某柴油机厂,规范工种名称是铸造工,工种类型是高温、重体力。

  2025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向国家税务总局沙巴体育试玩 税务局出具《关于赵某某提前退休情况的说明》,载明:申请人经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提前退休时间为2025年9月。

  2026年1月19日,申请人提交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显示:申请人自1995年7月起至2013年12月止的缴费为异地转入;申请人自2014年8月起至2015年8月止对应的缴费单位是广州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自2015年9月起至2025年9月止对应的缴费单位是广州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上实际缴费月数共计356个月。

  2026年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流水号:442601283629689885,以下简称涉案核定表),核定申请人基本养老金3943.09元/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自2025年10月开始。申请人对涉案核定表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6年6月8日,本府对申请人进行听取意见,申请人称东北对特殊工种有相关的待遇规定,但广东省没有,故其对此有疑问和异议。

  2026年6月9日,本府对被申请人进行听取意见,被申请人称关于申请人于2025年10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问题,具体情况是2025年9月,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申请办理特殊工种认定业务,被申请人受理后将相关材料递交给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该中心最终审核通过,申请人可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的最早时间为2025年9月。因申请人缴费至2025年9月,且申请人于2025年9月申请过,被申请人就此办理了提前退休审批的业务,审核到申请人于2025年9月退休。因上述审批需要时间,等审批完成后,申请人于2026年1月前往被申请人处办理月定期养老待遇核定业务。

  以上事实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户口簿复印件、《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受理回执单、《关于参保人赵某某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情况的证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含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关于赵某某提前退休情况的说明》《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沙巴体育试玩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待遇核定、支付等工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核定表的工龄折算计算是否正确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以下简称劳社厅函〔2000〕143号文):“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账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企业部分)》(粤社保〔1993〕147号)第十六点:“符合井下、高温、低温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其可折算的工龄,按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的附加养老金,计发养老待遇时不再折算工龄。”《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2006〕96号文)第三点第(三)小点:“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三)过渡期计发办法。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可见,劳社厅函〔2000〕143号文已明确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由各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企业部分)》规定,对符合特殊工种的人员按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缴费年限每年增发附加养老金,而不再折算工龄。粤府〔2006〕96号文未明确规定特殊工种人员的养老金计发问题,并且,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本案中,申请人在广东省省内申请办理月定期养老待遇核定业务,应按照上述规定及文件执行,上述规定及文件已明确不再折算特殊工种岗位的工龄,故申请人要求对特殊工种的工龄进行折算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府对此不予支持。

  根据粤府〔2006〕96号文之规定,广东省省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均按照上述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综合在案《关于参保人赵某某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情况的证明》《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等证据,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为自1986年7月起至1995年6月止,共计108个月;申请人的实际缴费年限为自1995年7月起至2013年12月止、2014年8月起至2025年9月,共计356个月。据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累计缴费年限为464个月,并根据粤府〔2006〕96号文的相关标准核定申请人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金额为3943.09元。此外,《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7〕15号)第三点:“基本养老金从其符合条件、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发放。”,被申请人结合审核材料认定申请人于2025年9月退休,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为自2025年10月开始,合法有据。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19日收到被申请人提出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于2026年1月28日作出涉案核定表,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核定表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8日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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