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6〕557号
邓某某:
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你于2026年4月13日知道被申请人沙巴体育试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2026年2月起作出的对你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事项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6年5月20日收到你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2026年5月20日,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如下行政复议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2026年2月1日起对你提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事项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你的投诉事项立案查处,依法调查违法行为,处理相关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你。
2026年5月25日,本府向你出具花都府行复〔2026〕557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你补正你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起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的申请材料及送达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凭证材料。
2026年5月28日,你向本府提交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专项说明》《某某酒吧劳资及资产侵权案件全套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其中,你在《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专项说明》中提到:“一、复议申请期限合法性专项说明。本人原申请所述2026年4月13日相关情形,仅为被申请人不作为行为升级的过程节点,并非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法定起算时点。3.2026年4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12345政务热线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书面办结答复,该答复为本次维权首份具备终局处分效力的处理意见,60日法定复议期限自此起算。后续经政务平台督办发回重办,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12日再次出具答复,该答复全文照搬4月24日原有内容、无任何新增调查及履职更正内容,仅属重复性告知,不构成新的行政处理行为、不产生复议时效重启效力。本人于5月20日提交复议申请,处于法定时限内,复议时效合法有效。”
经查,你所称的12345工单事项的办结答复主体是沙巴体育试玩(中国)官方网站 新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新华街道办事处)。2026年4月24日,新华街劳动保障劳监中队出具《某某酒吧劳资纠纷核查情况》,载明:“关于市民投诉反映我中队存在行政不作为、涉嫌失职渎职,纵容非法处置司法查封冻结财产的投诉,我中队高度重视,马上组织人员进行核查,核查后认为市民投诉反映情况不属实,现将核查情况报告如下:2026年2月1日17时,接派出所通报称某某酒吧有工人聚众讨薪,要求我中队安排工作人员前往处理。我中队工作人员到场了解后发现,讨薪人员从未就欠薪问题进行投诉立案,劳资双方前期通过自行协商方式,签订《酒吧结业薪资延后发放协议书》,协议书上约定员工2025年12月工资在2026年2月1日发放,后因公司股东之间存在争议,未能按协议履行发放工资责任。针对此情况,我中队引导员工次日到劳动部门进行立案投诉,或持协议书到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也可通过花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现场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以及员工称已自行约定2月3日通过卖设备的形式解决工人工资,不需要劳动部门介入处理,随后劳资双方各自离开。2月3日15时,员工仍未进行立案投诉,我中队通过电话形式询问员工欠薪情况,员工称和公司自行协商解决,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以及部分股东在卖设备,并且在发放员工工资,欠薪问题已解决,不需要立案处理,讨薪事件结束。以上处理过程中,劳资双方均采取自行协商方式解决欠薪问题,从未就欠薪问题进行立案投诉,也未曾有人向我中队反映协商过程中存在违法或其他问题,公司变卖设备过程中,没有人事先告知,也没有人征求我中队是否同意,我中队不在场,没有参与,只是向员工了解欠薪问题是否解决,所以市民举报情况不属实。”
2026年5月29日,你向本府提交了《履职申请异议补充说明》,载明:“本人已于此前完整提交本案全部行政复议补正材料。今日本人致电贵办跟进案件补正审核进展过程中,工作人员就履职申请相关事实提出审查异议,现本人针对该异议,仅作程序性、客观性补充说明如下:一、本人通过广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提交的多份诉求工单,属于法定、有效、合规的行政履职申请提交形式。案涉工单均由被申请人正式受理、承办、闭环办结,留存完整官方政务处置档案,足以客观印证本人早已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职申请的基础事实。二、除12345书面政务申请之外,本人同期通过电话口头沟通、多轮书面催告函等多种合法渠道,持续向被申请人主张履职权利。因通信运营商法定数据存储期限限制,2026年3月至4月期间的口头沟通原始记录客观无法自行调取,并非本人未提出履职申请。本人后续提交的系列书面催告文件及完整送达凭证,可与热线工单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连贯、有效的履职申请送达证据链。三、针对本案资产处置引发的全部实体争议、事实细节、法律抗辩观点,本人尊重贵办程序性审查流程,全部实体理由、深层事实、核心法理、补强证据,均留待案件正式受理后法定审理阶段完整提交、全面阐述。本人郑重承诺,以上陈述客观、真实、无误。若本次程序性补正说明仍未获采信,本人将依法穷尽一切行政、司法救济途径维权,并依法保留后续补充新证据、细化案件事实、完整主张全部合法权利的空间。”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之规定,本案中,你认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但你未提交你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起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的申请材料及送达材料,无法初步证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涉嫌存在不作为的情形。此外,新华街劳动保障劳监中队所属的单位是新华街道办事处,并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若情况如你在补正材料中所述,你不服的是新华街劳动保障劳监中队于2026年4月24日出具的《某某酒吧劳资纠纷核查情况》,即你不服新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答复,而在该答复中,新华街道办事处已对你反映的12345工单事项予以调查核实,已履行了处理12345工单事项和告知的法定职责,该答复内容是新华街道办事处对12345工单事项核实情况的解释和说明,并未直接为你设定权利义务,未对你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与你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